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新春走基层)兔年本命年“铁二代”客运员站台上的第一个春运******图为蒋靖妍(图右1)在站台上遇到一位旅客的求助后,察看对方的车票信息。 刘力鑫 摄图为一辆列车进站,蒋靖妍(图左1)在站台上接车并引导旅客有序排队候车。 刘力鑫 摄图为蒋靖妍在站台上与一辆即将驶离车站的列车内的小朋友挥手告别。 刘力鑫 摄图为蒋靖妍(图中)在站台上手持对讲机工作。 刘力鑫 摄图为蒋靖妍(图中)在观察站台上的情况,作为客运员,要时刻紧盯站台上乘客的动态,避免出现突发意外情况。 刘力鑫 摄图为蒋靖妍在站台上手持对讲机工作。 刘力鑫 摄图为蒋靖妍(图左1)在站台上引导旅客有序排队候车,并告知旅客各节车厢所在位置。 刘力鑫 摄图为蒋靖妍在站台上目送一辆列车离开车站。 刘力鑫 摄图为蒋靖妍趁所在站台没有列车停靠的空闲时间,在值班室内吃午餐。 刘力鑫 摄
1月19日,腊月二十八,正值春运期间,江西南昌站的站台客运员蒋靖妍正忙着接送一趟趟列车并引导旅客有序安全乘降。
24岁的蒋靖妍是一名“铁二代”,2023年兔年春运,属兔恰逢本命年的她,迎来了自己在站台上工作的第一个春运。
作为部门里第二小的职工,蒋靖妍虽然才到站台上工作不到一年时间,但在春运期间,她最忙时一个班次要接送二十多趟列车,有时一整个下午一刻不停都在站台上来回奔走。
蒋靖妍的父亲是一名列车司机,有时她还能接送到父亲值乘的列车,但每次相逢,两个人一般只会远远对视一下,然后便继续专注各自的本职工作。
站台客运员的工作看似简单,但却责任重大。在蒋靖妍心中,最大的心愿就是自己接送的每一趟列车都能安全到达和驶离,每一位旅客都能平安抵达目的地。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